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