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