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