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被引用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