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