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被引用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