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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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