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