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