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被引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