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