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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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