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播放;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播放;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