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