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