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