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