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