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