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