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