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