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