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