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