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