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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生…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药品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七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 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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