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的药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