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五章 药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药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