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