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必须根据临床需要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使用。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