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

《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