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