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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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