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