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