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