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