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