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