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