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