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