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