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