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