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