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