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