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